(2017)冀04民终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陈跃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陈跃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民终2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系该街道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利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跃忠,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喜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以下简称白鹤观街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跃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5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鹤观街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3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不构成侵权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事实上,被上诉人通过关系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并没有实际划分宅基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街委会审批给其宅基地,就应当明确指定位置,在上一次的上诉状中被上诉人自称街委会没有为其撒灰线,也就是说街委会并没有为其确定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位置。被上诉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未实际占有和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其宅基地使用证不能确定该宅基地具体位置,不能确定上诉人构成侵权。被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是1998年登记,至今已二十年,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依法批准的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村委会可以收回,即使上诉人曾经批给被上诉人宅基地,原告闲置多年未建房,也应当收回集体。上诉人得知被上诉人持有宅基地而没有实际划分宅基地时,已经超过十几年,街委会已没有一块空闲的宅基地可供划分,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此事,现尚未作出明确处理。被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未得到明确划分和使用,是被上诉人拖延时间过久,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建房所致,非上诉人原因,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却作出了民事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没有法律依据。陈跃忠答辩:我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有宅基地证,宅基地位置也很清楚。在村里就可以找到。我宅基地的四邻为张河林,上诉人建小产权房占用了三家的宅基地,张河林家在我家西边,我家在三家的最东边,张河林家在我西边,张河林已经与大队(街委会)达成合意,取得补偿。陈跃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白鹤观街委会的行为对陈跃忠构成侵权;2、判令被告白鹤观街委会赔偿陈跃忠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陈跃忠系外来人口落户到被告白鹤观街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原告经被告白鹤观街委会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武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998年9月21日批得武安白鹤观外北岗宅基地一处,并取得该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宅基地证号为:武集建(1998)字第1005511**号,记载土地使用者陈跃忠,用地面积128.7平方米,用途住宅,四至:东至路,西至张河林,南至路,北至路。2003年3月,原告依据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向被告白鹤观街委会主张要求丈量宅基地建房,但被告白鹤观街委会至今未按照原告批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丈量宅基地,原告也没有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住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跃忠以外来人口落户到被告白鹤观街委会,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经申请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武安白鹤观外北岗批得宅基地一处,并取得该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武集建(1998)字第100551129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原告作为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批准的该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实施。故原告依据其已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使用面积,向被告提出丈量宅基地用于建房,而被告至今不予丈量安排宅基地的行为,对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了侵犯,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白鹤观街委会的行为对陈跃忠构成侵权,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其请求标的不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自本争议宅基地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建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白鹤观街委会有权收回,原告虽未在批准宅基地之日两年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该宅基地,但是被告白鹤观街委会也未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经政府部门批准收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武安市武安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对原告陈跃忠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侵权行为;二、驳回原告陈跃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安市武安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承担。本院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跃忠作为白鹤观街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白鹤观街委会申请宅基地,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陈跃忠对经批准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即享有了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实施。陈跃忠要求白鹤观街委会丈量宅基地用于建房,白鹤观街委会有为陈跃忠丈量并确定宅基地位置的义务,白鹤观街委会不予丈量安排宅基地的行为,侵犯了陈跃忠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据此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白鹤观街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白鹤观街街道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伟烈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