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绍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1417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粤01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二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琼(原告许邵昌妻子,本案第三人)”为笔误,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琼(原告许绍昌妻子,本案第三人)”。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三段“两笔款项从许邵昌、何淑琼的买房屋所得款项中扣除”为笔误,补正为“两笔款项从许绍昌、何淑琼的买房屋所得款项中扣除”。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