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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因与邱铁城(成)、孙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邱铁城,孙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负责人:王亚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绩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铁城(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红伟。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铁城(成)、孙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