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翼伟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翼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14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许志勇。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翼伟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家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冀伟成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100元,滞纳金100元,共计200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9日,被申请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款。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罚款,交警支队的申请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就被申请执行人冀伟成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