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富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富平,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宋静,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富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何富平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搭乘王某某,从沙坪坝区大学城途径内环快速路往天星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沙坪坝区梨高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何富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1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富平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富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何富平的辩护人认为,何富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未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建议对何富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富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何富平的辩护人提出的对何富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何富平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1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其行为不适宜宣告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富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