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李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杨某某,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前北流村。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后店子村。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后店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鸿,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以上三原告分别委托。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前北流村。委托代理人赵俊霞,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甲、李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李某某、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