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9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南和县史召乡西高庄振兴预制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南和县史召乡西高庄振兴预制构件厂,张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被执行人:南和县史召乡西高庄振兴预制构件厂,住所地南和县。被执行人:张云涛,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和县史召乡西高庄振兴预制构件厂、张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