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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后龙、胡晓玲不当得利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后龙,胡晓玲,胡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终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后龙,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玲,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赤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燕,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俊,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玲,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后龙、胡晓玲与被上诉人胡小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5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后龙、胡晓玲提出本案争议已被本院受理的另案合伙纠纷所涵盖,本案诉讼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后龙、胡晓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后龙、胡晓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75元,减半收取2,537.5元,由上诉人李后龙、胡晓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俐审判员 刘长峰审判员 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凌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