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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388陈守春与马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俊国,陈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国,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春,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上诉人马俊国与被上诉人陈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马俊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刘亚洲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