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董存胜、董存玉、董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董存胜,董存玉,董成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2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永久东路350号。负责人:姜旭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树申,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志友,职员。被告:董存胜,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董存玉,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董成龙,男,199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董存胜、董存玉、董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长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