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加佳与富顺县张记盐帮私房菜食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富顺县张记盐帮私房菜食品经营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791号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富顺县张记盐帮私房菜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紫晶悦城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叶泽杨。原告唐加佳与被告富顺县张记盐帮私房菜食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加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加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敏华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