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8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喻文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富,喻文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富,男,白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喻文毅,男,回族,1977年1月3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张永富与喻文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的(2010)安民初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富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7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31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喻文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申请对其布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永富,经询问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传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