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卫广福、卫元舟、卫元成、卫淑清、卫元亮与田广明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广福,卫元舟,卫元成,卫淑清,卫元亮,田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卫广福,男,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卫元舟,男,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卫元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卫淑清,女,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卫元亮,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田广明,男,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卫广福、卫元舟、卫元成、卫淑清、卫元亮与田广明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