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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卫广福、卫元舟、卫元成、卫淑清、卫元亮与田广明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广福,卫元舟,卫元成,卫淑清,卫元亮,田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卫广福,男,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卫元舟,男,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卫元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卫淑清,女,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卫元亮,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田广明,男,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卫广福、卫元舟、卫元成、卫淑清、卫元亮与田广明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