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董飞飞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董飞飞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155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建筑,男,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董飞飞,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董飞飞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