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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董飞飞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董飞飞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155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建筑,男,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董飞飞,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董飞飞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