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秀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秀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38号原告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大厦B座818室。法定代表人赵银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元福,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峰,男,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秀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秀峰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元。审 判 长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