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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辉与邓波、周尤、胡江、马龙江、戴国宏、沙开凡、马松、沙德超、崔俊、沙亮、汪维、骆勇、闵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邓波,周尤,胡江,马龙江,戴国宏,沙开凡,马松,沙德超,崔俊,沙亮,汪维,骆勇,闵顺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744号原告叶辉,男,32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黄联关镇。被告邓波,男,22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樟木箐乡。被告周尤,男,24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樟木箐乡。被告胡江,男,23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樟木箐乡。被告马龙江,男,29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裕隆乡。被告戴国宏,男,28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樟木箐乡。被告沙开凡,男,30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安宁镇。被告马松,男,25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裕隆乡。被告沙德超,男,24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安宁镇。被告崔俊,男,24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大兴乡。被告沙亮,男,22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马道镇。被告汪维,男,25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被告骆勇,男,40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建设中路。被告闵顺国,男,33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原告叶辉与被告邓波、周尤、胡江、马龙江、戴国宏、沙开凡、马松、沙德超、崔俊、沙亮、汪维、骆勇、闵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闵顺国已向其承诺付款,本案无须再通过法院解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减半后收取155.00元,由原告叶辉负担。审 判 长  卢 忠审 判 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胡孝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洪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