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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隆峰与林道辉、杨贵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隆峰,林道辉,杨贵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726号原告:陈隆峰,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道辉,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杨贵针,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隆峰与被告林道辉、杨贵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陈隆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隆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陈隆峰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隆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42.1元,由陈隆峰负担。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圣龙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