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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永涛非法经营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永涛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97号罪犯马永涛,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济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永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犯非法经营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宣判后,2015年9月24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马永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永涛自2012年以来,多次向被告人李风连出售假冒伪劣卷烟1369条,价值61675元。罚金70000元已缴纳。罪犯马永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永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秦永红及服刑人员李翔、胡富杰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永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