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郑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郑贵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16号原告张振华,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郑贵祥,男,汉族,72岁,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诉被告郑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张振华承担。审判员 于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