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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郑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郑贵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16号原告张振华,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郑贵祥,男,汉族,72岁,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诉被告郑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张振华承担。审判员  于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