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7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显雷与张建、张成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显雷,张建,张成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7民初1030号原告:梁显雷,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建,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成真,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梁显雷诉被告张建、张成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显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张成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显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建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建未偿还借款。被告张成真系被告张建妻子,应与张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张建、张成真既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张建、张成真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原告提交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张建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梁显雷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张建为原告梁显雷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梁显雷多次催要,被告张建未偿还借款。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建向原告梁显雷借款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张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形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张成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显雷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建、张成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传进审 判 员  刘兆健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