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东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邵宏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东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邵宏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07号原告:沈阳市东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23-1号甲。法定代表人:赵镇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玉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邵宏伟。原告沈阳市东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宏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东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沈阳市东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