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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与宋长波、任光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宋长波,任光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77号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若飞,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林,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长波,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任光辉,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长波、任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