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广福、徐广祥、冯忠华、赵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李广福,徐广祥,冯忠华,赵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马利伟,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广福,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徐广祥,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冯忠华,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赵继东,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广福、徐广祥、冯忠华、赵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继东在海林市三道河子镇双兴村有房屋一栋,申请人对该房屋明确表示暂不予查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忠华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道信用社存款2834.22元,扣划被执行人赵继东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道信用社存款4290.15元,尚欠人民币209895.48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该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广福、徐广祥、冯忠华、赵继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沐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