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朗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朗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7民终2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学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朗冰,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郎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7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被上诉人朗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上诉请求:1、撤销(2016)豫07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其赔偿郎冰82318.38元;2、上诉费1050元由郎冰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程序违法,认定车损过高,要求重新鉴定,郎冰单方委托作出的评估不应采信;2、车辆在地下车库淹没,已无修复价值,应推定全损收回受损车辆,按照维修进行评估明显错误;3、拆检费不应赔偿,评估的维修费已包含了工时费,不应再产生拆检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郎冰车辆损失等费用110000元整。二、被上诉人郎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互不追究。一审诉讼费2946元由郎冰承担;二审上诉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