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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2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徽县。被告: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白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