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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敬国、王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国,王磊,侯存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76号申请执行人:陈敬国,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侯存录,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敬国与被执行人王磊、侯存录追偿权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磊于2017年6月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0元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收取执行费64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岱商初字第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