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敬国、王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国,王磊,侯存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76号申请执行人:陈敬国,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侯存录,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敬国与被执行人王磊、侯存录追偿权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磊于2017年6月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0元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收取执行费64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岱商初字第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