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健强与蒋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强,蒋哲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9号原告梁健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钟耀能、吕炜泉,分别是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蒋哲明,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健强诉被告蒋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健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健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健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梁健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汝谋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冼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