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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龚彩芬申请执行李金花、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彩芬,李金花,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龚彩芬,女,汉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黎明乡。被执行人:李金花,女,哈尼族,住宁洱县黎明乡。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住宁洱县黎明乡。本院在执行龚彩芬申请执行李金花、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金花、张强自动履行了欠申请人龚彩芬的欠款1508.7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