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信翔纸盒加工厂、何金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信翔纸盒加工厂,何金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562号之一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井下坑、皮子村红门楼官田村坑底洋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4720924G。法定代表人:余卫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峰,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信翔纸盒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瑞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52387976。投资人:何金叶。被告:何金叶,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信翔纸盒加工厂、何金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35元,财产保全费283.01元,均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根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