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长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长桥,陆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将军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水平,局长被执行人李长桥,男,1974年1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陆新燕,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系李长桥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32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及朔计生费征字【2015】6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长桥、陆新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桥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长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长桥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5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0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