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李健,夏大英,马鞍山力通液压机械设备厂,柏受山,徐应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青莲路380、3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143069-3。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镇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66140477-4。法定代表人:柏受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健,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夏大英,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力通液压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华富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7303132-2。投资人:李健。被执行人:柏受山,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徐应红,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鑫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李健、夏大英、马鞍山力通液压机械设备厂、柏受山、徐应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