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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293苏州易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汪嘉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易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嘉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293号原告:苏州易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95号-1310室。法定代表人:贾洪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嘉敏,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易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嘉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易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2元,由原告苏州易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