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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华、罗光珠与卢祥光、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罗光珠,卢祥光,石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41号原告:石华。原告:罗光珠。被告:卢祥光。被告:石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罗光珠与被告卢祥光、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华、罗光珠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华、罗光珠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罗光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石华、罗光珠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