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华、罗光珠与卢祥光、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罗光珠,卢祥光,石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41号原告:石华。原告:罗光珠。被告:卢祥光。被告:石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罗光珠与被告卢祥光、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华、罗光珠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华、罗光珠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罗光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石华、罗光珠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