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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韦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大化县大化镇红河北路***号。被执行人韦吉香,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化县。被执行人闭建仁,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化县。,证件号码45*****30被执行人韦保文,男,壮族,住所地大化县。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申请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9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案款51241.6元,承担执行费668.62元。本院逐月扣留被执行人韦保文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处的工资收入1600元直至扣留足额51241.6元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229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