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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05号原告:金某,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周某,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