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05号原告:金某,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周某,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