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谢春洪、林珠江、黄佳林、林柱、李志厚、王剑星、王七斤、肖泽雄、周麟东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洪,林某江,黄某林,林某,李某厚,王某星,王某斤,肖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524号被执行人:谢某洪,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随案移送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524号。被执行人:林某江,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执行人:黄某林,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两人随案移送的魅族牌M2手机一部、OPPO牌R7T型手机一部、金立牌F103S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6)琼0271刑初76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646号。被执行人:林某,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执行人:李某厚,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执行人:王某星,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三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U型锁一个、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6)琼0271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801号。被执行人:王某斤,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布依族,户籍地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执行人:肖某雄,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两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6)琼0271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804号。被执行人:周某东,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随案移送的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一支一次性注射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6)琼0271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808号。被执行人谢某洪等九人五宗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财产刑部分依职权立案执行。鉴于该五宗案件均系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节约执行资源,故五案以(2017)琼0271执1524号为执行案号并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上述涉案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陈旧破损,无变卖价值,决定予以销毁。2017年6月21日,本局在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本院刑事审判庭、监察科等相关单位、部门的配合下已将上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手机五部、电动车一辆、U型锁一个、注射器一支现场销毁。本院认为,上述五案件中据以执行的内容已完毕,可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销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手机五部、电动车一辆、U型锁一个、注射器一支;二、本院(2017)琼0271刑初116号、(2016)琼0271刑初761、784、662、574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