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石兴战与青岛新龙王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战,青岛新龙王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17282号原告:石兴战。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龙王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继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兴战与被告青岛新龙王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兴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超,被告新龙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兴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1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8年8月2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任公司守卫一职,同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9月1日被告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原告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6年8月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赔偿金69132元,可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示公正。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新龙王公司辩称,原告石兴战身为守卫人员与案外人陈兆华打架,影响很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被告召开职工大会制定了规章制度,通过员工手册的形式学习并发送到每个职工手中。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打架斗殴,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解除劳动合同论处。2015年7月8日,原告与陈兆华在守卫室因言语起争端,原告不顾自己正在执行守卫职责与陈兆华互殴,将其打得口腔出血,次日原告请外人来帮忙,又擅离岗位找陈兆华。原告的行为违反守卫基本的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性质更为恶劣,此事影响很坏。被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解除前被告通报工会,工会审核事实后,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异议。鉴于原告严重违章,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争议:1.原告石兴战曾系被告新龙王公司的职工,原告自2008年8月20日起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并续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岗位为守卫,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2015年7月8日,原告石兴战与同事陈兆华在守卫室打架,致使陈兆华口腔出血。2015年7月9日,原告又叫外来人员到被告公司找陈兆华,因陈兆华没有出面,没有发生进一步打斗。因原告与同事陈兆华存在打架的行为,被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新龙王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内容为:因石兴战于2015年7月8日与公司员工陈兆华动手打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公司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作出回复意见。2015年8月22日,新龙王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石兴战劳动合同通知的工会复函》,内容为:工会经研究决定,并查阅相关制度了解,同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石兴战的劳动合同。工会对公司的以上决定无异议。2015年9月1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石兴战你与本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任公司守卫一职(身份证号:。因你于2015年7月8日在工作时间内与同仁打架,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第四款第3条)“打架斗殴”作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将以开除论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针对你上述行为,现公司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在2015年9月1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2015年9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离职手续,2015年9月6日,被告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5.09.01”,解除原因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3.2016年8月10日,原告石兴战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新龙王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132元。2016年10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16]第2078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石兴战的仲裁请求。原告石兴战对该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本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新龙王公司提交的版本为“0901”的《员工工作手册》工作守则第四条第3项规定员工若有以下情形,情节严重者将以开除论处:吸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做有伤风化之事者。原告石兴战签收了该手册,编号为090127。2015年3月23日,被告召开职工大会,会议议题为讨论通过员工工作手册修订稿等事宜,与会的员工同意员工工作手册修订稿之所有条款。修订后的《员工工作手册》工作守则第四条第3项规定员工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解除劳动合同论处:吸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做有伤风化之事者。原告于2015年8月签收了修订后的《员工工作手册》。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新龙王公司解除与原告石兴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问题。被告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工作手册》,无论是旧版还是修订版,都规定了员工存在打架斗殴情形的,以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论处,原告签收了该《员工工作手册》,因此原告对被告处的规章制度系明知的。作为公司的员工,原告在工作时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与同事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选择正常途径反映自己对待工作的意见和想法,而不应该感情用事与同事陈兆华打架。原告在亲自书写的打架经过自述及被告提交的《奖惩单》中,均自认存在与同事陈兆华打架的行为,但其在仲裁庭审中又否认存在打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在工作中未能正确处理正常工作和私人感情的问题,违背了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职业素养,且违反了被告的《员工工作手册》,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被告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且事先征询了工会的意见,被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兴战要求被告青岛新龙王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132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兴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丰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