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2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育会申请执行王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育会,王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262-1号申请执行人:袁育会,男,汉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王英兰,女,汉族,1949年4月11日出生,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育会申请执行王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将属于王英兰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9号11幢10803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袁育会名下,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马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