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海川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18号罪犯黄海川,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淇滨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海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宣判后,2008年4月18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二次,于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黄海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海川于2007年3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新乡市等地盗窃汽车后备箱内财物,作案7次,涉案物品总价值200969元。被告人黄海川系累犯。罪犯黄海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海川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海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