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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董文策与李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策,李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董文策,男。被执行人:李成涛,男。董文策与李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成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文策于2016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成涛自动履行35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2017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成涛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董文策与被执行人李成涛于2017年3月20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成涛当日履行5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于2017年4月20日前履行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李成涛负担,并由白涛、杨涛、李卫担保,协议签订之日被执行人李成涛委托亲人代为履行5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成涛的拘留,2017年5月3日李成涛履行40000元,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成涛无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治平审判员 齐志航审判员 杨   强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