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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素美与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素美,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美,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孙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雁,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素美因与被上诉人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6)辽7401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素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素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素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张素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华 伟代理审判员 肖   波代理审判员 张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跃(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