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731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红霞,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