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8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舒恩伟诉被告广安市三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恩伟,广安市三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46号原告:舒恩伟,男,生于1984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烊,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三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袁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舒恩伟诉被告广安市三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舒恩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恩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恩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原告舒恩伟负担。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