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邢台市爱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平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爱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平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73号原告:邢台市爱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商住综合一号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证:30846398-X。法定代表人:曹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平山,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邢台市爱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爱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爱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爱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苗源审 判 员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