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晓磊与历建国、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磊,历建国,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晓磊,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历建国,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磊与被执行人历建国、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晓磊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91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历建国在2017年5月23日履行了3000元后,余下欠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直至付清止,并对被执行人王伟位于大杨树镇商会楼的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现抵押银行贷款)。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凤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