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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先姣与郑祖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姣,郑祖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399号原告:徐先姣,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郑祖坤,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徐先姣与被告郑祖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徐先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先姣以与被告郑祖坤私下协商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先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先姣负担。审 判 员  向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 瑶书 记 员  黄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