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6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伟斌与王连捷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斌,王连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6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伟斌,男,成年。委托代理人:徐鹏、李贝嘉,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连捷,男,成年。原告黄伟斌诉被告王连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伟斌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连捷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240136.67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斌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王连捷财产线索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屋一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王连捷名下无车辆,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建设六马路支行有存款1084.8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天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有存款717.56元,另名下有一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屋与案外人王林、刘艳娟共同共有,上述房屋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除此以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划扣上述款项并发还申请人,并轮候查封上述房屋属被执行人王连捷所有的产权份额。另经查,被执行人王连捷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目前正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由于被执行人王连捷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剑峰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邝毅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