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4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占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4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占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占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经查,在该案的审理阶段,本院以(2016)陕0113财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占海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林悦大厦1幢2单元22204室的房产(权属证号:1125114007-6-1-22204~3)。嗣后,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并请求本院解除对张占海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且自愿承担解封后发生的所有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44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