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立与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立,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93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建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城关镇滨河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九彪,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三丰、王朕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王建立与被告(反诉原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王建立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建立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建立对被告(反诉原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王建立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建立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尉氏县金润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铁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颂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