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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江西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江西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9号。被执行人:江西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碧春。被执行人: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高新大道918号。法定代表人:唐世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宇驰 搜索“”